相关产品

    暂时没有数据

联系我们

  • 地址:安徽省无为县襄安路县法院对面伟明所
  • 邮编:238300
  • 电话:18315392567
  • 邮箱:275082943@qq.com

建设工程案例二:发包人主体发生整体变更后原发包人无责

文章出处:本站    人气:3975    发表时间:2019-07-24 17:39:18

、案情简介:

1、2010年1月,中煤建筑公司和无为经开区在招投标后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内容:无为经开区二期道路V标,工程款3300余万元。钱某作为实际施工人组织施工。

2、2015年4月,因国务院批准区划调整,即将无为的二坝镇整体并入芜湖鸠江区,在两级政 府见证下,此工程的发包人由无为经开区调整为鸠江住建委。

3、因种种原因造成停工,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

二、审情况

1、原告:钱某。被告;中煤建筑公司、无为经开区、鸠江住建委

诉讼请求:要求中煤公司支付工程款及损失160余万元,无为经开区、鸠江住建委承担连带责任。

2、我的意见:我是无为经开区法律顾问,作为代理人提出:无为经开区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事实依据:2015年4月,因区划调整,在两级政 府见证下,此工程的发包人由无为经开区调整为鸠江住建委。此次变更是整体变更,不但变更合同权利而且变更合同义务。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并转让给第三人”。

3、审结果:判决无为经开区不承担支付责任。

三、二审情况:中煤建筑公司上诉,仅对损失大小、支付方式提出上诉。二审维持。

四、总结: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如果因某种原因,发包主体发生整体变更,从变更之日起,原发包人不承担建设施工合同的任何责任。



本案判决书:(2017)皖0107民初1027号,(20180皖02民终2159号。关联判决书:(2018)高法民终423号


相关产品
    暂时没有数据

联系我们

手机号码:18315392567 联系邮箱:275082943@qq.com
联系地址:安徽省无为县襄安路县法院对面伟明所
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