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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建设工程中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文章出处:本站    人气:3816    发表时间:2019-02-11 14:04:22

李福林2019.2.10

 

     、工程质量保证金定义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对质量保证金作了定义:“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般为1年,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可见:质量保证金是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可能出现缺陷所需资金进行保证,缺陷责任期到,保证金就应当返还。

 

    二、建设工程中保证金种类    只有四个“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除此之外,如有约定均无效。

 

   三、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如已缴纳履约保证金,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证金数额

    2017年71日以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71日前的提存比例是5%

 

五、保证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六、缺陷责任期及质保金的返还

   1、竣工验收,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到约定的缺陷期满,期满就要返还质保金。

  2、竣工验收,未约定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应视为2年,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应当返还质保金。

  3、未竣工验收,约定缺陷责任期。因发包人原因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开始计算,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返还质保金。

    4、未竣工验收,未约定缺陷责任期。因发包人原因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开始计算,因未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确定为2年,2年期满返还质保金。

   5、如发包人未按约定返还质保金,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未约定违约责任,应赔偿迟延返还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七、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1. 缺陷责任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对此作了规定,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般为1年,长不超过2年。缺陷责任期期满,质量保证金就应当返还。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必须以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准。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仍承担保修义务。

   2. 保修期。《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此作了规定,期限超过缺陷责任期。少2年,长是工程设计的使用年限。承包人对此期限内出现的问题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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